军人想离婚怎么办?部队解约是否合法?预留房屋能调价吗?病人死亡医院赔不赔?

2020-07-31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天津法院不断完善涉军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创新涉军司法服务举措,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军案件,广泛开展司法拥军活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涉军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


01、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吴某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的士兵,与王某某原系邻居关系,2015年1月16日二人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一起共同生活。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吴某于201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吴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双方就吴某支付给王某某的彩礼85000元返还问题,吴某账户住房公积金的分配问题以及对王某某应否给予生活帮助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吴某彩礼85000元;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及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归吴某所有,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某补偿款23214.8元;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困难帮助30000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王某某返还吴某彩礼钱40000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军离婚案件。原告吴某作为军人,两次诉至法院,离婚意愿强烈,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原告系现役军人,训练执勤任务较重,服役地点又不在本地等特殊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在庭审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了合理安排,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重要基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都会采取措施挽救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但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建立感情基础,结合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该婚姻已成为死亡婚姻。为了让原告安心服役,减轻诉累,在依法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于双方诉争的彩礼退还及其他财产等作出了合理分配。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在依照《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军人一方的离婚意愿予以充分考虑,避免了无感情婚姻持续下去对双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伤害。


02、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负责招待所水电及客房等维修维护、负责纯净水的制作。2018年12月7日,军交研究所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陈某某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此后军交研究所的招待所因停止有偿服务不再对外经营,与工作人员陆续办理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陈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军交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392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军交研究所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军交研究所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部队一方作为用人单位,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考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要结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本案部队一方之所以解除合同,是为了落实中央军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部署要求,部队开办的招待所、餐厅等场所全面停止对外经营,无继续雇佣劳动者的可能。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系因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该情况已经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可能,故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情形并不存在,军交研究所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03、刘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保留房源协议书》,约定了房屋房号、平米单价、房屋面积、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交钥匙时间。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400000元。某置业公司向刘其出具了《天汐园拥军项目预留房源信息确认表》确认刘某所购买房屋。后因某置业公司拟单方调整房价,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保留房源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刘某也实际交付房款,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刘某与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刘某为现役军人,所购买房屋系开发建设单位为某部队预留的部分房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签订的《保留房源协议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现役军人刘某为了居住倾其所有购买涉案房屋,履约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某置业公司在明知所涉及的房屋是专门为某部队预留房屋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市场利益,单方违约,导致争议发生。在案件处理中,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产生的原因,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认定《保留房源协议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维护了交易平等和公平原则,也依法保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04、刘某二人与某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二人系兄妹关系。2015年1月15日,二人之父刘某某因意识不清送往某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处急诊,后在治疗中死亡。刘某二人提起诉讼。经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患者刘某某的死亡与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刘某二人主张附属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二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待证事实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上述待证事实已经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不存在诊疗过错。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医疗机构面临着日趋严重的医患矛盾,一些违法医闹及伤医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诊疗秩序,侵害了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范、引导职能,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护人员执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5、陈某等四人诉南开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现役军人刘某因病于2018年1月入住南开某医院治疗,出院后因腹部疼痛于次月再次入住该院,入院当天转至某中心医院治疗,次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4月,刘某的近亲属陈某等四人对南开某医院、某中心医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意见为: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南开某医院和某中心医院分别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955000元和40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医方对于刘某死亡的发生存在过错。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彻于审判全过程,并且邀请了天津警备区军事法院、天津市卫计委、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庭审。经过法院的积极努力,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涉军案件无小事”的理念,积极运用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消除纷争,依法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制作:宗平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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