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贷款借钱给女婿,可是这钱该由谁还?

2020-08-01

转载自:贵州高院


近日,开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老丈人与女婿女儿对簿公堂,要求女婿女儿偿还婚内向其借的10万元。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原告余某某是被告王某的岳父,被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原告余某某借款买房。随后,原告余某某从富民村镇银行贷款10万元,再将其贷款10万元借给王某。2020年4月28日,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20年6月6日偿还借款,但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王某把房子卖掉了也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合理的催收,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被告王某辩称,2017年,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买房是事实,写有欠条给原告也是事实,但钱系自己与妻子余某共同借的,应共同偿还。现在需要养孩子,只能分期还款,每月最低还1500元。


被告余某辩称,之前10万元的利息一直是自己付的,现在利息应该由王某承担,即使还款也应该是用卖房的钱来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余某系夫妻,虽然欠条是被告王某一人书写,但借款时是夫妻二人购房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判决:被告王某、余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某某借款10万元;自2020年6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


法官普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开阳法院   作者:刘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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