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

2015-12-04

一、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主体

(一)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又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以上规定可知,涉外离婚案件的答辩期间为三十天,也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但《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的限制。因此,原告也是享有管辖异议权利的。

二、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异议申请,不管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种移送只发生在中国大陆人民法院之间,不涉及裁定移送到境外法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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