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被出轨的顾佳如何全身而退?

2020-08-07

原创 袁秀杰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从《乘风破浪的姐姐》开始,这个夏天突然刮起一阵“姐姐风”,似乎全社会都在关注30岁+姐姐们的现状与未来。迎风而上,最近的热播剧《三十而已》又掀起了一阵微博热搜。剧中最让人关注也是最让人心疼的必属“全职太太”顾佳,小到根据不同季节调换家中不同餐具,大到成功打入“太太圈”挽救自家企业危机,顾佳被封为全能优+完美人妻。


可即便是如此完美的女性,在婚姻的第十年还是遭遇了婚变的残酷现实。这个问题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随着高收入群体的不断增加,在解决了“房子”、“票子”的问题后,“科学育儿”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重视,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性甘愿成为“全职太太”。相较于职场女性,全职太太们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花费在孩子和家庭上,与丈夫的差距与距离不断增大,婚变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此类咨询,全职太太五年,突然丈夫摊牌自己已经出轨两年,甚至已经有了非婚生子女,向妻子提出离婚。全职太太找到我们的时候,对家庭财产情况知之甚少,对于公司的股东情况、出资情况、主要收益来源并不清楚,更别提隐性持有财产、基金保险等其他投资理财的情况。反观丈夫,一般这种情况下给出的答复都是公司这几年一直都在赔钱,经济收益没有,公司外债一大堆……


障碍


—、面临这种情况,全职太太想要在离婚时争取自己的权益难上加难,主要障碍有:


1. 举证困难。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轨”、“家暴”等问题的举证责任较为严苛,一般应达到“直接”、“长期”、“严重程度”的要求。仅有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亲密照片等很难被认定。

2. 无法直接要求赔偿。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出轨”或者“婚外生子”情况列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中。无过错方无法就此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 男方容易转移财产。因为全职太太大部分并不直接参与家庭企业的经营中,对于财产的管理较为疏忽。一般男方在决定离婚前都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很难识别。

4. 隐性财产不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财产代持现象,一般非当事方很难发现。

5. 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作为企业经营者,日常经营中难免要遇到对外借债的情况,如果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很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进行分担。

6. 不利于争夺子女抚养权。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之外,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般影响判决的因素为:父或母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稳定的住所、家庭成员结构等,其实经济能力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显然全职太太会面临弱势地位。


策略


鉴于此,全职太太们在面临该种情况时,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建议是:


1. 稳住局面。无论是发现对方出轨还是男方自己摊牌,都不应该在愤怒时做决定,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即便决定离婚,也应该做好准备再行动。

2. 搜集对方过错证据。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于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3. 积极摸查家庭财产、债务线索。只有尽可能多的掌握财产线索,才能在分割是尽量公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尽量了解清楚债务的当事人、金额、时间、用途等全面信息,有可能达到认定为对方个人债务的目的。

4. 尽可能多的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如保留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贵重物品占有权,如名贵古董、字画、首饰等。掌握主动权有利于争取更多分配权。     

5. 必要时可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家庭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6. 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法速递: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较于现行的《婚姻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该兜底条款的或将“出轨”、“赌博”、“吸毒”、“婚外生子”等过错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一新增变化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弥补了《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周延性。


那么适用该制度提出损害赔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 要了解“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


民法典中该条款仅为概括式表述,对于何为“其他”并未做明确列举,从检索的裁判文书总结,判断是否为“其他重大过错”应考虑如下因素:


(1)夫妻一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2)过错方实施了违反公序良俗和家庭义务的行为;

(3)该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甚至侵犯配偶合法权利,导致感情破裂。


2. 要清楚提出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以离婚纠纷为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作为原告应于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作为被告应在当庭提出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另外,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包括家庭暴力对配偶造成的伤害或与他人通奸染上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情形,均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婚姻状态的限制。


3. 要避免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混同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过错方应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如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该分配原则与损害赔偿制度合并,只是对于过错方进行少分财产,无法体现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独立意义。


因此,离婚案件中,应该首先以过错方个人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如过错方无个人财产的,也应当在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后,以过错方个人部分支付赔偿。


4. 依据《忠实协议》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损害赔偿的,不得再依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实协议》,约定:“如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果该协议内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认定有效且支持的,应认定为无过错方已经在忠实协议中预设了损害赔偿条件及方式,当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竞合时,约定损害赔偿一般要优先于法定赔偿而生效,这一规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同优先规则的具体反映。因此,该种情形下,无过错方不得再另行主张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请求对象、赔偿数额以及赔偿方式的确定,还有待于对于该制度更细化的规定或解释的出台。


因此,全职太太面临对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离婚的,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追回丈夫给第三者赠送的大额财产、争取子女抚养权等常规操作之外,在《民法典》新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下,可以通过如下四个层面争取到权益最大化


第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要求对己方进行适当多分。


第二,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己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补偿。


第三,离婚时,如果在分割共同财产及补偿后,依然导致己方生活困难(包括无住所、无收入等),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如房屋居住权、给付生活费等。


第四,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语


如果说《三十而已》是一堂幸福课的话,在“如何获得幸福”这个问题上,顾佳、王漫妮、钟晓芹都在用各自的方式去探索,现实生活中的每个女性更是如此。婚姻并非生活的全部,万一遇到婚变时,希望每个女性都能冷静思考,寻找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应对。如果决定全身而退,一定要选择法律武器合法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切勿冲动行事。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自信和远方。


—— END——


作者/ 袁秀杰编辑 / 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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