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认证的必要性
1.保障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当事人提交的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若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公证,境内接收文件的一方无法判断该项文件的真实性,部分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即使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由于境内接受文件的一方并不掌握境外公证机构的印鉴或签字样式,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境外的文件需要履行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2.成为诉讼中合法有效证据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以上法律规定使用“应当”字眼,可见对境外证据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强制性规定,它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体现在:(1)决定涉外离婚案件能否被顺利立案。(2)直接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二、有选择性地办理手续
原则上,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均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将全部的证据都办理公证手续,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负担。基于以上考虑,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律师很多时候不得不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重要的证据提示当事人去办理公证认证。
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涉外离婚案,要根据律师代理的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来确定必须要公证认证的资料。如果代理的是原告,并且原告在国外,那么民事起诉状、特别授权委托书就是必不可少要公证认证的资料;如果代理的是被告,而且被告在国外,那么特别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或者说答辩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公证认证的资料。
(一)关于特别授权委托书
在民商事案件中,律师大都不愿意接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但对于涉外离婚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是在境外,一定要办理特别授权。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境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办案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复印归卷即可;另外,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中国签署的,不需再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手续。
《民事诉讼法》特别对授权委托书认证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