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许幻山出轨,顾佳用法律手撕“小三”!剧中还有这些法律

2020-08-11

原创 周冉 上海法治报


热播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从开播至今,这部剧始终占据微博热搜榜。剧中涉及到的各种话题也引发网友热议。


该剧以三位三十岁的女性视角展开,讲述了都市女性在三十岁这一重要年龄节点时,遭受到多重压力的故事。


剧中丈夫出轨、小三挑衅、情侣之间赠送高价礼品、工作被同事陷害等场景所反映出的婚姻问题、职场问题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和讨论,其中也隐藏着不少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该如何进行财产分配?


剧中,许幻山在与顾佳的婚姻中,出轨林有有,甚至为其在外租房,使顾佳心痛欲绝。两人最终以离婚的结局收场。那么离婚时,两人该如何分配婚内的共同财产呢?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据此,顾佳和许幻山如没有协议约定,一般情况下应该平分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即使一方被认定为《婚姻法》第46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通常只能请求损害赔偿,部分法官可能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4种过错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剧中,许幻山为林有有在外租房,白天去林有有家里偷情,晚上回到自己与顾佳的家里,其程度还构不成同居。顾佳想主张损害赔偿是很难达到的。


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46条进行了补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过错方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2.过错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民法典》增加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为精神出轨和偶然出轨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一条路径。


剧中,许幻山不仅出轨林有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且他为林有有在外租房的费用属于与顾佳的共同财产,侵犯了顾佳的财产权。顾佳可以据此向许幻山提出损害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顾佳作为女性和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争取,在分割财产时对其照顾,而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也会影响两人的财产分配问题。


婚内出轨后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顾佳和许幻山离婚后,儿子会判给谁呢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和经济收入是法官考虑的主要方面。


不过在剧中,许幻山公司破产,顾佳创业成功,两人最终还是和平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自然归顾佳。


恋爱期间所接受的礼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剧中,梁正贤在和王漫妮恋爱期间,梁正贤为讨她欢心给她购买了大量奢侈品,还送车送银行卡。那么他们分手时,王漫妮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把这些东西还给梁正贤呢?


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需区分给付财产的性质。如果双方有结婚的意向,给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在法律上视具体的情形被认定为彩礼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会被认定为条件没有成就,可要求接受赠与的一方予以返还。如果只是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不是为了缔结婚姻,也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礼物已经交给受赠人后(如果是房子,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是不要返还的。


剧中,梁正贤明确向王漫妮表达过其是不婚主义者,所以属于第二种情况,一般不需要返还。


同事恶意陷害,侵犯了哪些权益?


王漫妮的同事捡走了客人丢掉的小票,并刻意将巨额的消费的二级分存进王漫妮的会员卡,由于商场积分可以兑换消费券和现金。如果此行为被认定为王漫妮本人所为,将会面临商场处罚甚至被解雇。这种恶意的陷害在法律上是否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王漫妮同事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王漫妮的品德,声誉和形象等社会评价,并对其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她可以要求同事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且进行赔礼道歉。


可否因为私仇开除公司员工?


剧中有一幕,就是全职太太顾佳干脆利落地开除了试图勾引公司老板的女员工李可。那从法律上来说顾佳开除李可的行为是否合理?


我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辞退员工应当依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尽管顾佳霸气解雇李可的一幕让人津津乐道,但李可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到符合39条的任何一项。所以顾佳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作者 | 周冉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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