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结婚

2015-12-04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据此,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涉及以下几个情形。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对此种涉外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边境地区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实行巡回登记制度。可见,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进行结婚登记属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中规定,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三)中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提及对无国籍人办理登记结婚的问题,而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一条关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中,第四项提及了无国籍人: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据此,中国民政机关还受理中国公民与无国籍人进行结婚登记。

(四)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同时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仅限于两种情形:1.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与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2.男女双方都来华工作或一方在华工作,另一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五)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六)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二、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对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了规定:“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二、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三、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结婚。”因此,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结婚的情形相当有限,主体上要求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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