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提起离婚的理由,在诉状中有时候是较为难以描述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的。如果有这些行为,可以直接描述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有这样的因素。由于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婚姻,即没有家庭暴力,也不存在婚外情,只是由于生活观念或价值观念的差异,就想重新开始,结束这段婚姻。没有非离不可的原因就提出离婚,对于传统观念的人来说,是不能接受的。比如说,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的女当事人,是因为男方没有上进心而与之解除婚姻关系;有的女当事人,是因为男方的某一件小事,而对婚姻产生了彻底否定的决心。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自身不道德的原因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在离婚诉状中,却难以描述。比如,因为自己有婚外情,或因为自己想出国,结束国内婚姻生活或因为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感到现实的婚姻是自己事业发展的桎梏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在诉状中描述离婚理由,就成为让人头疼的事。
事实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离婚原因,对于法院实际审理,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引导作用。一般,原告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有偏见地描述被告如何不好如何不对。对于天天做离婚案件的法官来说,他们是不会轻易相信起诉状中的离婚原因和理由的。他们更为关注的是原、被告相识的时间、婚姻缔结的时间、孩子出生的时间等案件客观事实,及财产状况。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否成立,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即使是真实客观的,法院也无法采纳和认可。因此,在起诉状中,只需要列举一些夫妻不和谐的方面或事例,说明原告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了,不用做太多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