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普法:离婚诉讼中一方私自变卖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判?

2020-09-15

转载自:永嘉法院 法务之家

来源:浙江天平



夫妻关系分崩离析之际,诉诸法院的大多是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纠纷。永嘉人大田(化名)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可谓费尽心思——离婚诉讼期间,不仅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他人


日前,永嘉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按照2:8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男方大田少分财产。


小微(化名)、大田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双方订婚后便一起到外地共同经营电缆生意。2016年情人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谈及离婚。期间一次争吵过程中,大田打了小微一巴掌,小微报警后,派出所向大田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随后,小微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永嘉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微说,大田常同不同异性聊天,邀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且经营店铺、公司生意都不同自己商量,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住宅、店铺、宝马车辆及共同经营的电缆公司。


大田却说,婚后未育孩子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意离婚及分割财产,但要求原告返回彩礼1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金首饰。


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大田未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且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中三间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案外人钱某,并完成交付。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小微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其他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价值为96万余元的商铺转让给案外人,又未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应视为被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被告作为丈夫,缺乏对原告的关爱,常同众多异性聊天,内容无关工作,大多是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此种行为显属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应返回彩礼及金首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现有共同财产按原、被告8:2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商铺及电线电缆归原告所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其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应认定被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体现婚姻法适用过程中对女方权益的照顾。


同时,依据即将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被告既存在对家庭不负责任情况,又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显属有过错一方,法院作出按照8:2比例分割财产的判决,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实现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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