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收益算谁的

2020-09-25

转载自:天津高法


编者按为进一步宣传民法典,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引领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今晚报联合主办、共同推出民法典宣传专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该专栏以记者小李的视角,邀请本市各法院法官对读者普遍关心的民法典热点问题,以简洁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向读者传递民法典的知识内涵和立法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如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热议的话题随着当前公众财产来源越来越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法官解读


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明、吴微微向我们举例说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持有某股票,但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9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李某持有的股票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李某认为股票是她婚前购买,增值部分与张某无关,不同意与张某分割。法院认为,李某婚前购买某股票,婚后并未对该股票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现在股票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股票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李某婚后对股票没有任何操作,股票仅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这样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投资收益”也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毋庸置疑,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一方婚前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性质,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案涉及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后对股票进行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后产生的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对股票进行买卖操作,一定要付出时间与精力,此时另一方必定多分担了更多的家庭事务,因此将这种情况下的股票增值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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