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

2015-12-04

起诉状是离婚案件中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书,以下是较为典型的起诉状的格式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

1、 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

3、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预估财产价值);

4、 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至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于原告的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以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8月1日

从上面的起诉状范本可以看出,起诉状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构成:

1)原、被告基本情况;

2)起诉的请求;

3)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书写起诉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应当明确、具体。

在到法院立案时,法院通常会让立案的当事人填写一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即让当事人确认将来的传票以及其它法律文书送达何处,如果是由于立案人提供的地址有误,造成诉讼进行出现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立案的填写人承担。对于原告来说,写在诉状上的原、被告的基本状况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院是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和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如果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往往会延误时间。比如在上海的有些区县法院,法官在通知开庭时,提前不打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确认开庭时间,而只是按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给被告寄送传票,若被告没有收到传票,可能会出现开庭时,原告到场而被告因未收到传票不能到场的情况,造成法院通知开庭的不严肃性,无谓的浪费时间。

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定要写明写清被告具体的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有些法官与当事人联系,是通过先打电话的方式让当事人前来取开庭传票或应诉通知书,因此,电话号码的提供,也是比较重要的。

2. 财产清单与诉讼收费紧密联系。

因为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

当然,我们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但是我们也不主张过高地估计财产的价值,因为以后退费的手续办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3. 诉状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不要长篇大论。

有些当事人的离婚诉状内容洋洋洒洒好几页,内容无所不包,不论大事还是小事都要提及,没有主次重点。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在于有些当事人认为,诉状长,理就多,法官就会重视,其实不然。一个起诉状如果内容千头万绪、洋洋洒洒半天看不完,可能会使法官看后感觉十分凌乱,甚至不知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哪里,总之诉状到处都是说被告不好。这样的诉状让人看了真是会觉得头大、头疼。诉状内容应该简明扼要,不要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事儿都要扯上。

4. 不要过于渲染或虚构被告的不是。

为了达到让法院判离的目的,有的原告在起诉状中过分描述被告的过错,甚至抱着“两口子的事儿,谁也说不清”的思想,虚构事实,丑化被告,以达到为了给法官一个有利于己的倾向的目的。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意义不大。起诉状最重要的目的,是起到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作用,至于谁是谁非,对方即被告有无过错,在诉状中点到为止即可,过于渲染或强调,不仅不会让法官确信,会使被告看到后十分气愤,不利于以后调解的进行,实际上是意义不大的。

5. 没有证据的事儿不要乱写。

言多必失,诉状也是如此。话说多了会有漏洞,诉状写多了,自然也可能会有破绽。对于过去发生的事件,法官没有看到,律师没有看到,因此,谁是谁非,需要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人都有一张嘴,都会说话,也都有可能会说假话。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虽然是证据的一种,但法院认可采信的可能性较低,需要用其它证据印证。有些事情,即使是真有这回事儿,但没有证据证明,尽量也不要写到诉状上,以免举证不能,给对方以口实。比如起诉状中,女方声称对方有婚外情,却没有任何能证明男方行为举止异常的证据,也许男方就会反驳女方疑心太重,是导致夫妻关系暂时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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