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签阅庭审笔录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15-12-04

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签字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掌握签阅庭审笔录的技巧将会更好地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技巧。在这里,我们将详细地介绍相关要点。

1.阅读庭审笔录时,一定要仔细,逐字阅读。

现在绝大部分法院都已经实施了书记员电脑记录,电脑记录的笔录清晰工整,阅读起来就不会费力气。当然,也有一部分较落后地区的法院仍实行手工记录,这种记录往往字体不工整,甚至有时候读起来也很费工夫。有些当事人因为书记员记录字迹不工整,就不去细看了,这是完全不对的。因为人无完人,再优秀的书记员也不能保证其所做的笔录100%的正确,因此,认真审阅庭审笔录是完全必要的。

2.阅读笔录时,一般更应着重于自己一方的陈述。

书记员在记录庭审笔录时,双方当事人说的话都会记录。有的当事人在阅读时,认为对方当事人说的话不对时,往往要求书记员更正,其实这是不对的。书记员的任务,就是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记录在案,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陈述是否属实,是否在胡说八道,书记员都不能更改,而只能是按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法官断案不会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定案的,而要结合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它证据材料断案,因此,当事人应着重看自己的陈述与记录是否一致即可。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对另一方有利的言词,而书记员又未记录的,有利方可以提醒书记员予以补记。这个时候,发言方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坚决要求不记,但记或不记就完全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态度了。

3.发现自己的陈述与书记员的记录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书记员更正。

因为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很可能跟不上当事人发言的速度,因此,有时候书记员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记录当事人所说的话。有时,这种理解是符合当事人的原意的,有时,却是理解偏颇甚至曲解了当事人的原意的。因此,对于发现书记员记错的地方,一定要求书记员更正,而不必怕麻烦,或书记员说麻烦就一走了之了。

4.笔录更正的地方,一定要签名确认。

如果庭审笔录中有更改或添加的地方,一定要自己签名确认。只有这样变动的地方才能体现是当事人而非书记员的意思表示。有的法院的书记员在变更以后,不要求或忘记让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是很危险的。这样非常容易引起后患,若当事人不承认变更的地方是其意思表示,谁是谁非很难说清。

5.签字时,要每页都签名确认。

有的法官或书记员只要求当事人只签最后一页,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如果对于前几页不加以确认,就会存在书记员更改前面几页的内容而当事人不知道的可能性,若当事人对其没有签字的页面的记录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表示怀疑,法院也会很有麻烦的。因此,最好每页都签字避免双方无法确定责任。

6.重大、复杂的案件,庭审笔录最好保留一份复印件。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最好将庭审笔录复印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因此,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将庭审记录进行复印,有利于对庭审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掌握。不过,现在的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一般都不支持当事人复印案卷,必须要等到判决案卷归档后,方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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