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女儿13年发现非亲生 妻子赔偿6万

2015-12-07

抚养了13年的女儿经医学鉴定竟然和自己没有亲生血缘关系,认为受到妻子孙晓俐欺骗的李志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害和经济赔偿20万元。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孙晓俐未能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李志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其人格尊严,应赔偿抚养费4万元和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DNA鉴定摧毁幸福家庭

李志伟与孙晓俐相识于1995年,认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1997年12月,孙晓俐生下一女。考虑到两人还没有在法律上结成夫妻,1998年2月,他们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夫妻二人一起到江苏无锡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很快就买了房子和车,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令人羡慕。

2007年,女儿已经10岁。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夫妻获得了生育二胎的指标。但是尽管二人“一直在努力”,却始终没能怀上孩子。2009年2月,李志伟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让李志伟很震惊——其双侧精囊区未见明显正常精囊图像,经化验多项指标为不正常。一个男人没有精囊,也就意味着不可能正常产生精子,那么,12年前出生的女儿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说女儿不是自己的?

2009年6月29日,李志伟、孙晓俐带女儿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DNA鉴定,结果排除李志伟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结果令李志伟不能接受,他被气得生病住院,精神受到很大打击,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出院后的李志伟要求妻子孙晓俐交代孩子的来历,可孙晓俐就是不认账,哭着说自己是清白的。

起诉妻子不忠索赔20万元

2010年2月23日,李志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晓俐离婚,并要求孙晓俐赔偿其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李志伟在诉状中称,获知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自己受到很大打击。被告孙晓俐整天沉迷赌博,孩子由自己抚养13年,付出很大的物质代价,而且精神损害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仅没有安慰原告,反而用语言伤害原告,现在被告已主动离开原告分居生活半年之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抚养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孙晓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诉称她整天沉迷赌博不是事实,她在无锡一直从事汽车运输配载业务,家庭开支均由她支付。2005年李志伟才与其共同经营汽车运输配载业务。另外,以现有科学技术,DNA鉴定准确率只有99%,具有一定误差,她从未背叛原告,也未故意隐瞒孩子身份,李志伟所称的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女儿在医院出生后,就由医院抱走看护,不排除抱错可能。李志伟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由于李志伟长期对被告实施殴打,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离家与李志伟分居生活,她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获赔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后因子女问题,双方矛盾加剧,李志伟要求离婚,孙晓俐亦同意,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李志伟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孙晓俐所生女儿经鉴定与李志伟无血缘关系,李志伟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志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晓俐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李志伟要求孙晓俐赔偿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

2010年6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李志伟与孙晓俐离婚;孙晓俐所生女儿随孙晓俐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晓俐赔偿李志伟抚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孙晓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理由是:怀孕与生育均发生在结婚前,因此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不应赔偿抚养费与精神抚慰金。

2010年11月30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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