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离婚时归谁抚养?

2015-12-07

借腹生子在医学上称为局部代孕,是指妻子因无法排卵或子宫有障碍为无法怀孕时,经其夫同意后,将夫之精子以人工方法注入其他子女体内或与婚外女性发生性行为,并由其他子女怀孕分娩子女的行为,分娩后,委托方为该代孕子女的亲生父母。

代孕技术进步因涉及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而被现阶段的我国法律所禁止,而法律禁止并不能杜绝现实中代孕行为的频频发生。为了保护代孕子女的利益,多数现代国家都承认凡经过夫妻合法同意所生的子女,应推定为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也认为,经过夫妻一子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某与李某本是一对惹人羡慕的恩爱夫妻,美中不足的是,李某先天子宫畸形,无法生育。李某为了拴住丈夫的心,提出了“借腹生子”的建议,并很快物色了一个代孕女钱某。按照该协议,代孕女钱某自愿为李某夫妻代孕,代孕费用10万元,孩子出生后本协议终止,钱某具有保密义务,并保证日后不再与李某一家有任何联系。2001年3月6日钱某以李某的名义去医院生下了儿子。孩子出生后,李某夫妇也依照约定支付了代孕费用,并将孩子从医院接回家中。李某将这个孩子视如己出,倍加呵护。转眼三年过去了,孩子在李某的精心抚育下长得活泼可爱。然而,在这三年中,钱某和王某确未能遵守当初的约定,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忍无可忍的李某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同意离婚,但以李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坚决不让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钱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原被告实施的“借腹生子”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基于法律规定,代孕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李某与孩子视同法定的母子关系,同时考虑到孩子尚年幼归母亲抚养更有利于成长等因素,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支持代孕协议,但认定代孕子女视同婚生子女,李某与孩子视同法定母子关系,同时鉴于孩子尚且年幼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而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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