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2015-12-07

离婚时,对抚养费的判决或协议只是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大致判断,很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从而需要变更。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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