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2015-12-07

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由他/她抚养,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呢?抚养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产生、变更、中止、消亡,抚养权也一样。在父母轮流抚养的形式中,一段时期内双方中的一方所享有抚养权处于中止状态;当父母双方死亡或未成年子女死亡时,抚养权归于消灭。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抚养权也会发生变更。

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形发生了变化,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疾病,他/她自身缺乏行使抚养权的能力。虽然他/她可能在主观上非常希望继续享有这个权利,但是客观上已经无法满足保护孩子利益的要求。这时法院对你的变更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他/她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3.若孩子已10周岁以上了,提出愿随你一起生活,而你又有抚养能力。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有自己独立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当子女自己表示不愿意和他/她一起生活时,就表示其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就有了变更抚养权的必要。但是,仅有子女一方意愿是不够的,你还要符合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还有多种情况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逮捕、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等情形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孩子随他/她一起生活,你有探望的权利,他/她有协助的义务。若他/她长期不许你探望孩子,剥夺你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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