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不仅可以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2、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的新家庭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
3、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