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遗嘱

2021-05-30

转载自:湾区睇法 家事法苑  

湾区睇法|父亲的遗嘱

时间:2021-05-26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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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遗嘱引起家庭争产风波

内地500多万存款

是否属于遗嘱范围

香港订立的遗嘱

能否处分内地遗产


《湾区睇法》第四十三期


父亲的遗嘱


香港居民邹某和妻子赵某一共有三个女儿,2015年,邹某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平均赠与妻子、大女儿邹某兰和小女儿邹某洁。


2016年邹某去世后,邹某兰拿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遗产管理书、佛山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前往佛山查询邹某生前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发现邹某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其在银行的513万元就陆续转到了二女儿邹某红的银行卡里。因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母亲赵某、邹某兰和邹某洁将邹某红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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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法院一审法官彭颖颖介绍,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处理的财产存放在内地,案子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禅城法院具备管辖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发现邹某红已经将财产分别转给了她的老公和两个儿子,所以又申请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返还款项。


庭审过程中,邹某红辩称父亲自2014年在佛山开设资产账户后,一直由她负责打理,因此她认为这里面的资金是父亲生前赠与她的,不属于遗产。但以上陈述并没有客观证据证实。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系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对内地这笔资金也有追溯力,故判决邹某红向三原告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其丈夫及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名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邹某红认为,邹某是香港人,遗嘱也是在香港订立,遗嘱里的“名下各处”应当只限制在香港范围内,而不包括内地的财产。


佛山中院二审法官罗凯原介绍,处理此类案件,要充分保护订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为此二审法院不仅在查明香港成文法的基础上,还参考了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从‘各处’的字眼表示,即邹某并没有说限制在某一地,因此把它扩大为在全球各地都可以。如果按照上诉人邹某红的解释,把它当成一个限缩的解释,相对狭隘了它的处分范围,所以上诉人的解释是不恰当的。”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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