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上找到“如意郎”,女子人财两失索赔偿

2021-06-07

转载自:京法网事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蒋某在与李某交往期间为其流产,后得知李某隐瞒已婚事实,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房山法院


一、案情简介


年近三十的蒋某在婚恋网站上征婚,并与“高富帅”男子李某相识,两个月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以为找到如意郎君的蒋某,在两人交往期间为其流产,并借给李某七十余万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后,蒋某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李某以书面形式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290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李某辩称,在两人恋爱期间确实向蒋某借过钱,但借了50万元而不是70万元。双方感情破裂后,蒋某向李某索要借款及感情伤害损失。后来双方签订协议,同意债务和感情纠葛一并处理约定李某还款70万元,该协议书是双方债务及感情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李某认为虽然自己在蒋某流产手术同意书家属栏中签字,并注明与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自己导致原告怀孕流产。


经审查,蒋某在起诉前与李某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某偿还蒋某70万元。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互不追究,感情问题一并解决。蒋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问题骚扰李某。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导致蒋某怀孕流产等事情发生,由此造成蒋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是李某导致蒋某怀孕。蒋某在李某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处分,李某应该承担由此发生的医药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已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所说双方就债务、感情问题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


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三、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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