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借款,父亲需要共同还债吗?

2021-06-07

转载自:海淀法院网 家事法苑


儿子用父亲名字注册微信号借款,父亲需要共同还债吗?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作者:武祎、耿瑞璞

来源:海淀法院网

原文链接:

http://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8945.shtml


儿子小刘用刘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后,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因小刘未按期偿还借款,小李将刘先生和小刘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刘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了小李要求刘先生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诉称,其与小刘是朋友,自2017年开始,小刘开始向小李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归还。后来小刘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与小李联系,称要借款用于个人的经营及生活。小李陆续通过微信向小刘转款共计30万元,但小刘至今未向小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小李通过调取微信后台转账记录发现,小刘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注册身份信息以及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开户人均是小刘的父亲刘先生。小李认为,钱虽然是小刘向自己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给了刘先生,应当由刘先生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故小李将刘先生父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刘及其父亲刘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小刘辩称,小李诉称的30万元款项确实收到了,但这笔钱是用来与小李一起做生意,双方之间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钱往来,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这些钱已经做生意亏掉了,故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先生辩称,小刘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注册了微信账号,对借款30万元打到银行账户一事根本不知情。刘先生与小李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小李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小李与小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小李已依约向小刘出借款项,小刘作为借款人亦应依约偿还借款。小刘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小李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李要求刘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小李与小刘,本案接收款项的微信号、微信绑定的银行账号虽是使用刘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与小李发生借贷行为的合同相对方均为小刘,小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与刘先生构成共同借款行为或其他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故小李要求刘先生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小刘关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性质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偿还小李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


本案中,小李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小刘,并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虽实际上转入小刘父亲银行账户,但鉴于该银行卡已被小刘实际控制,小李属于受小刘的指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于小李与小刘之间,小李无权主张刘先生还款。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应摆脱“谁收钱就谁来还”的思维定式,应注意就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张权利并积极举证。


同时,提示各位家长,子女冒用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平台账号并以父母的名义借款时,当出借方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非明知时,借款关系将可能被认定为成立于出借人与父母之间。因此,父母在生活中除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外,需注意手机短信验证提示信息等其他可以推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银行或平台客服电话并提出异议,阻却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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