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文: “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 一个老问题、一种新方法

2021-06-10

原创 家事法苑团队 家事法苑


简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所涉及的家事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热点。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又发文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系列活动,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立法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


家事法讲坛(网络)第十二期于2021年5月27日晚成功举办。本次讲坛的主题是:《“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一个老问题、一种新方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由李凯文律师主讲,王竹青教授、张夜尽法官、游植龙律师、罗昆教授和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中心主任彭重霞,五位嘉宾进行与谈。龙翼飞教授和孙若军教授进行总点评。

内容实录

开场致辞(龙翼飞老师)


家事法讲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协办,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届的交流。


类案同判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一种价值追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在实际上已经过程中需要对目前还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工作规则的这些案件进行检索。目的就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婚姻家庭编,在相关的在司法解释中,曾经做了相关的规定,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已经逐步的针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在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论是从来没有停止的。最近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所撰写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辩解释义若干重点问题的适用,又一次的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热潮。在本期讲坛上,我们就针对立法和司法出资问题予以讨论。


本期讲坛我们邀请到了李凯文律师,李律师将给我们带来主题为“《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一个老问题、一种新方法》”的分享。

有请李凯文律师。预祝本次讲坛圆满成功。


主讲环节   


李凯文律师主讲

李凯文律师认为,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是以公开裁判文书为依据,在既有规范存在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案例”检索,寻求“类案”的检索结果,并且在类案检索结果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概括”既有规范所对应的具体裁判规则,最后以通过类案检索总结而来的裁判规则为起点,重新反思既有规范的法律适用与理解问题。

通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发现,司法实践已经逐渐将上述两个条文规范中内含的“推定”原则逐渐调整为“约定”原则,注重强调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意思表示。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真的被废/改了,从“约定”,但还是针对“出资款”。

第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形式上被废/改了,但不动产登记权属会影响到“约定”的认定。基本演绎逻辑为:

(1)不动产登记体现意思表示;

(2)涉及赠与领域,不动产登记体现的意思表示链接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链接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链接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5)“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物权登记状态体现(涉及赠与领域)赠与的意思表示,视为一种“约定”。

第三,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未直接规定,但极可能沿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范精神。

第四,“约定”的司法适用会存在非常大的弹性空间,eg主体方面,形式方面,时间方面,等等。


与谈环节


王竹青教授与谈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有二种可能,一是借贷,二是赠与。出现纠纷时,应当以父母的意思表示为主,侧重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即,如果父母主张系借贷关系,只要有转账手续为证,父母的举证责任即可视为完成。如果子女主张系赠与行为,需由子女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否则应支持父母的主张。

在赠与关系之下,存在二种可能,一种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种是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出现纠纷时,仍应以父母的意思表示为主,如果父母和自己的子女均认可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如果父母表示该赠与行为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保护父母利益和保护配偶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此有价值取舍问题。从保护私有财产、保护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做出上述判断。至于对配偶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而不应以牺牲父母利益为代价,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张夜尽法官与谈

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根据婚姻法、物权法、债法提出父母出资问题新思路: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依照借名买房、借贷、赠予、共同投资等约定处理。离婚时,所购房屋作为夫妻个人或共有财产分割,除赠予外父母出资相应作为夫妻个人或共有债务承担。未约定、约定不明或无法查清约定内容的,以婚姻家庭的双务协议作为离婚时的处理依据:父母出资购房,子女及其配偶履行相应的如持续婚姻、赡养父母、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作为对价,如子女及其配偶因离婚而无法继续履行上述义务,父母请求解除协议返还出资及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并酌情按照婚姻时长及履行义务情况,对父母的财产予以全部、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婚外父母出资购房,参照上述精神处理。上述并可考虑扩大适用为父母出资为子女或其配偶购买与房子相当价值的车辆、股权等或赠予较大价值金钱。该新思路的优点:体现合理性,大众接受程度较高;相比将父母出资视为赠予归子女或及其配偶、认定为借贷归还父母两个极端,其采家庭协议法定解除理论并根据婚姻时长、贡献进行全部、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兼有折中及合理灵活性;区分物权与债权,即房屋为物归属子女或及其配偶,出资为债归属父母,离婚时作为夫妻共有或个人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或个人债务分担,对父母出资问题作出物、债完整的处理;由合同明确约定出资目的与赠予对象,关于赠予对象不再以登记作为判断,籍此反逼父母明文赠予,杜绝后患。


游植龙律师与谈

在夫妻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民法典背景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对于出资的性质,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无论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子女配偶双方,无论是出资款的赠与还是房屋的赠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当事人均要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保留证据。

在没有三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有父母及其子女的约定,不能予以认可;实务中普遍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判法,违背事实,无利于诚信原则的建立;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时,可将该出资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并非房屋产权的赠与,该出资款应按夫妻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处理原则认定处理。


罗昆教授与谈

一是赞同主讲人关于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的主张。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体制下的案例制度,以辅助成文法实施为制度目标,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制度存在显著区别。

二是法条属于结构性语言,检索法条可以实现检索的精准化;但是难以发现因法律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因此以案件事实关键词为基础的检索仍然是必要的。

三是区分以审判管理为目的的类案检索、以个案裁判为目的的类案检索和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类案检索。

四是法律适用统一包括类案裁判理念的统一、证据标准的统一、法律选择的统一和法律理解适用的统一四个方面,理念统一最为基础。

类案检索后所发现、提炼的裁判规则应该注意以上四个方面。个案裁判中发现既有裁判规则不统一时,应该按照法律适用统一的其他机制例如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审委会机制等来解决分歧。五是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提供资金存在多种具体类型。如果没哟特别约定系借贷或赠与一方,父母为男女双方购房当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目的性赠与。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则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应有权请求返还。


彭重霞主任与谈

从信息智能化研究的角度,结合李凯文律师在案例研究中提出的方法论模型,介绍“北大法宝”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法律问题的案例应用研究路径包括确定研究主题、选择检索工具、检索法律问题、筛选数据样本、数据制表统计、人工研判分析、梳理分析结果及形成结论论证8大模块。结合“北大法宝”产品特色,介绍“选择检索工具”“检索法律问题”及“筛选数据样本”这三个环节,说明如何利用检索工具,快速、精准实现研究目的。

    首先,选择专业的检索工具,对研究工作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检索法律问题环节,熟悉检索工具的的核心功能,掌握检索技巧,能简化操作步骤,提高检索效率。再次,信息颗粒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的深度,检索工具对信息处理的精细化程度尤为重要,在筛选数据环节,介绍从“以法找案”“以案找案”“以规则找案”“学理研究”4个途径怎样便捷地筛选有效信息。

法律问题研究中,人力的投入必不可少,检索工具作为辅助手段,也能大大提高研究效率,尤其是对大数据实证分析、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希望“北大法宝”作为业界起步最早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时代、信息深耕领域的开拓者和引领者,能给大家的研究工作带来更多的帮助!


点评环节


龙翼飞教授点评

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整个民法典中是一部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不可以同物权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相提并论,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民法典中的特殊规则,特殊在哪里?特殊就特殊在有自己的规则和独到的以人为核心的人权平等、人生自由、人格尊严、人性有善,人伦正义、人际诚信,人心和谐,人本秩序、人才共济和人文关怀。如果我们单纯的把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仅仅局限在这是到底是合同行为还是物权行为,还是个赠与,我们就失去了其在整个民法典中特殊地位应有之义的理解和把握,所以期待未来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司法裁判中向民众去解释这些法律制度内在含义的时候,作为律师,在向委托人、法官来陈词案件代理,应当如何正确认定一个事实适用法律的时候,都应当去特别的强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独到的核心法律思想。我们的法官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把以人为核心的理念融入到审判中,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方式家事审判方式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改革的要求,这就是家事审判适宜情感的修复。

第二,父母为子女买房处于什么地位?父母本身是投资买房的产权人,他是把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了子女的利益,为了这份亲情行使的处分权,无论是赠与给子女还是其他,都取决于这笔财产的归属?首先取决于父母的意思表示,这才是解决这个问解决这个争议的正道。如果这一点不把握,恐怕就失去了对这个法律制度应有之义的理解,这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所讲的父母为什么要为自己买房?应该是为了人情和谐、人才共济、自己的子女后代能够有一个更加宽松、更加丰裕的一个生活条件。

第三,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反过来更多的讲子女怎么看,子女配偶怎么看,应该是本末倒置了。所以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父母的意思表示才是最终的处理这类问题的重要的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我赞同这个思想,我也赞同我们今天各位专家的发言。

第四,民法典第10条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不管他的行为有哪些瑕疵,习惯一旦是失败,谁为子女的利益所为之的赠与而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不把相应的习惯归纳,不去尊重这些习惯,不去把其称之为是一些善良风俗,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习惯发扬光大的话,那么对问题的研究就没有到位,这是我提出来跟各位共勉的一点,我也期待在未来研究中,在相应的婚姻家庭当中,我们注重挖掘这些习惯做法背后的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感谢大家,下一期的论坛我们再见。


孙若军教授点评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是事实判断的问题。法官在查不清事实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由主张赠与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赠与关系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是较为妥当的。原因是,对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只有在人民法院确信主张赠与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才应支持赠与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在追求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简单依据“诚信”、 有无“欠条”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的考察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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