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不要患肿瘤儿子5年后反悔,法院:光有优渥物质条件还不够!

2021-06-10

转载自: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一些关于选择的玩笑,比如:如果女朋友和妈妈一起掉到水里,你先救谁?再比如:如果爸爸妈妈离婚了,你要跟谁一起生活?

但是生活往往比玩笑更加荒诞,这一次磊磊(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这是一个关于选择的故事。


1、生病   别离


2016年,3岁的磊磊被南京市某医院确诊为患有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从医学上来讲,这是一种罕见恶性肿瘤,死亡率非常高。

就在磊磊确诊两个月后,他的爸爸张某提出要与妈妈黄某离婚。

考虑到磊磊的病情,黄某多次恳求张某:能不能不要离婚?

在张某的坚持下,2016年10月12日,两个人最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磊磊由妈妈黄某抚养,爸爸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承担磊磊50%的医疗费用。

2、痊愈   分离


时隔5年,2021年3月,张某将黄某告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黄某在2017年再婚,并且在2018年给磊磊生了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

张某认为,黄某经济状况不好,而且又生了一个孩子,相比之下,自己则有着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充裕的精力,更有利于磊磊的身心健康成长。

黄某感觉有些委屈。她觉得,磊磊生病期间都是自己在照顾,甚至化疗的时候都是自己一个人陪着,度过了生命中无数艰难的时刻,双方已经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经过漫长的5年,磊磊的病在医学上已经是痊愈了。这样的时刻,磊磊不能离开自己。此外,自己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家人相处融洽,完全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生活环境。


3、何以为家


2021年5月25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孟如歌是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她注意到,这是一起涉及特殊儿童、特殊家庭的案件,应查明事实,以最大限度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抚养权案件要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

为了解磊磊的真实想法及生活、教育情况,承办法官主动邀请他一起玩耍,法官观察到磊磊在提及继父、妈妈及弟弟时神情愉悦,多次使用 “我阳光爸爸” “我傻弟弟”等昵称,同时磊磊表示其与妈妈、继父及弟弟一起生活很开心。


承办法官又特地走访了磊磊所在学校,学校老师反映平时都是黄某关心磊磊的学习,给予他良好的生活条件,家访时感受到黄某家庭氛围和睦。

法官还了解到,李某现有家庭成员祖孙三代人,相处和睦融洽。平日里,黄某现任公婆及其丈夫帮助照料磊磊生活起居,还帮助辅导功课。

庭审中,磊磊继父李某承诺“其与被告婚后生活幸福,一家四口,家庭和睦。晚上只要不加班,和孩子都有亲子互动或辅导作业;其很爱磊磊,愿意和被告共同抚养孩子。”

庭审中,张某声称磊磊的医疗费全部是自己出的,自己为此卖掉一套房产,当初只是“抛妻”并没有“弃子”。对此,黄某表示,儿子的医疗费,她和前夫一人出了一半,并不是张某所说的那样。法官经调查发现,张某的确说了谎,严肃指出:“在庭审中你必须要诚实,这样的品德和作风,还怎么放心把孩子给你管教!”“现在这么关心儿子,当初你离婚的时候,心思在哪?”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成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石。评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标准,不能仅从抚养能力、条件的传统观念认定,还应结合情感因素及尊重孩子内心真实感受等方面综合判断。

此案中,在儿子磊磊经医院诊断为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后,原告本应与被告携手共渡难关却执意选择离婚,致使磊磊失去了有利于其治病就医的原生家庭环境,亦将被告置于独自抚养患儿的艰难处境。

离婚后,被告承担起了一份比普通单亲母亲更为艰辛的责任,且经其多年悉心照顾、陪护,才使得磊磊成功度过5年存活率,得以治愈。

被告与磊磊携手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并使磊磊得以治愈,其间足以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这种直接抚养权利不应轻易变更。

综上,结合磊磊本人在审理中表达其希望继续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该真实意愿应当予以尊重,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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