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3岁孩子患病后提出离婚,五年后却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2021-06-12

转载自:融家家事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


Part 1 引言


有一些关于选择的玩笑,比如:如果女朋友和妈妈一起掉到水里,你先救谁?再比如:如果爸爸妈妈离婚了,你要跟谁一起生活?但是生活往往比玩笑更加荒诞。


Part 2 案例回放


2016年,3岁的磊磊被南京市某医院确诊为患有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医学上来讲,这是一种罕见恶性肿瘤,死亡率非常高。就在磊磊确诊两个月后,他的爸爸张某提出要与妈妈黄某离婚。考虑到磊磊的病情,黄某多次恳求张某:能不能不要离婚?但是在张某的坚持下,2016年10月,两个人最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磊磊由妈妈黄某抚养,爸爸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承担磊磊50%的医疗费用。时隔5年,2021年3月,张某将黄某告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是黄某在2017年再婚,并且在2018年给磊磊生了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张某认为,黄某经济状况不好,而且又生了一个孩子,相比之下,自己则有着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充裕的精力,更有利于磊磊的身心健康成长。黄某则觉得,磊磊生病期间都是自己在照顾,度过了生命中无数艰难的时刻,双方已经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这5年内,磊磊的病在医学上已经痊愈。这个时候磊磊不能离开自己。此外,自己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家人相处融洽,完全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生活环境。

Part 3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Part 4 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抚养权案件应当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来判决。结合本案例:在儿子磊磊经医院诊断为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后,原告本应与被告携手共渡难关却执意选择离婚,致使磊磊失去了有利于其治病就医的原生家庭环境,亦将被告置于独自抚养患儿的艰难处境。离婚后,被告承担起了一份比普通单亲母亲更为艰辛的责任,且经其多年悉心照顾、陪护,才使得磊磊成功度过5年存活率,得以治愈。

被告与磊磊携手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并使磊磊得以治愈,其间足以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这种直接抚养权利不应轻易变更。结合磊磊本人在审理中表达其希望继续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该真实意愿应当予以尊重,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Part 5 提示与建议


1、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成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石。2、评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标准,不能仅从抚养能力、条件的传统观念认定,还应结合情感因素及尊重孩子内心真实感受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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