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传承之际突遇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2021-06-15

原创 胡玮铭 和谐遗嘱圈  


小承说:


公房是特定历史年代的遗留产物,也是许多家庭的重要财产利益。上海公房传承之际突遇拆迁,难免引发各方围绕利益争夺。看似复杂的法律关系背后,其实法律早有安排。


上海公房承租人过世,房子却又突临拆迁,此时,谁有权获得拆迁款?承租人的拆迁款又能否由子女继承?


这是我们近期办理的真实案件,

透过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我们总结了公房拆迁款分配的三大规则,

一起来看......


01、承租人享有的补偿款份额,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可见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作出精准的定义才能进入到继承程序,另《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表示,动拆迁补偿款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因此,需要对动拆迁补偿款作出区分,其中不属于承租人个人的部分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02、承租人早于动迁过世的,补偿款归共同居住人所有


如果承租人在动拆迁决定作出前死亡,那么拆迁款不会有原承租人的份额,自然也不涉及继承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承租人死后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去世,生前没有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法院通常会将动拆迁补偿款项判定由共同居住人共有。动拆迁补偿款项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其是为了保证原址内困难居住户能够得到社会救助和生活保障,当原承租人因死亡而致其主体地位消失时,原承租人便不再属于补偿款的安置主体,因此房屋动拆迁的补偿款项只能发放给共同居住人。


03、没有共同居住人,补偿款则由原承租人子女继承


如果公房承租人去世,既没有共同居住人,也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这时遇上拆迁,谁有权获得拆迁款呢?这样的情况下,因承租人不熟悉政策,导致过世后整个家庭无法获得动拆迁补偿利益,这样的结果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法院会酌定将动拆迁补偿款项视为遗产,由承租人的子女继承。


综上,公房承租人的死亡时间以及有无其他共同居住人决定了该笔动拆迁款项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鉴于上海的房改政策、征收政策以及公房的性质,承租了几十年的房屋并不会像私有房产一样直接成为合法遗产进行继承,承租人如果想完成财富交接,一定要注意系争房屋户籍在册的人员是否为共同居住人,避免将非继承人以外的人员纳入到系争房屋的户籍之内。


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事先预防往往比事后应对更加节省精力,家庭纠纷或因金钱而起,那就提前规划好财富传承,避免百年之后,子孙为财产再起纷争。

*作者:胡玮铭   编辑:沈玉芳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10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