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此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认定问题,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我们案件处理的一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吗,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法定孳息,如一方个人婚前存款的利息、一个个人婚前房屋的租金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是经济学用语,是指“未经经营发展纯粹依靠时间推移造成的增值如‘圈地’后炒卖地皮获利买楼后转卖他人获利等均属‘自然增值’的范畴。”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应该主要指的就是房屋的市场价值的增值。举例来说,若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地持有该套房子且未作任何经营、租售等,5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新解释有了新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形不好把握。如,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基金收益如何认定?一方所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却未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婚后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还是婚后投资经营所得?还是难以界定。对于当事人来说,首先就要保留好相关财产证据,证明孳息及增值收益确实是由自己婚前财产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