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

2021-09-09

转载自:贵州高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关于“要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法院积极推动开展民法典“万件案例大宣传”工作,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省法院依托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开设“以案释法·典亮生活”专栏,陆续推出全省法院适用民法典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案例。敬请关注!

“以案释法·典亮生活”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03


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退还——孔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应当正确区分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婚前赠与、合理给付彩礼、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互相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以其需要还房贷、学驾照、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财,原告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4065.45元(其中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000元,拟用作二人按农村习俗回被告娘家认亲戚的费用)。其后,原、被告二人告知原告母亲,二人准备结婚,于是原告母亲刘某某便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用于置办结婚用品。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将原告电话、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被告故意隐瞒其未与丈夫宋某某离婚的真相,并以愿意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屋需偿还按揭贷款、双方认亲戚、购买结婚物品等事实,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

【案例解读】


《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援引法律依据不再“含羞”,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涉及面广、伤害性大、危害性强,民法典将“借婚姻索取财物”认定为是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了相关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承办法官: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 高明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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