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领证一小时闹离婚”背后的那些法律知识

2021-09-15

原创 袁梦 沪法网


“大学生领证一小时闹离婚”背后的那些法律知识

近期,一则“大学生领证1小时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那么,关于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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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领证结婚是否有效?


大学生还在校就读,向家长谎称学校要户口本而去领结婚证,这种情形下领结婚证是否有效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关于“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新闻中,男主年龄26周岁,女主年龄24周岁,均已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就新闻报道而言,两人均不构成重婚,亦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该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鉴此,已达法定婚龄的大学生,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两项婚姻无效情形,领证结婚应为有效,并不受学生身份的限制。


二、因欺诈而结婚,领证1小时后可否主张撤销?


新闻中提到,女主主张男主对其进行了欺骗才领了结婚证,那么,因欺诈而结婚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在该事件公众可知的信息中,未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发生,也没有因胁迫或隐瞒疾病导致的可撤销情形发生。值得关注的是,欺诈并不能构成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即便被骗婚,婚姻也是真实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生效,哪怕是经过一分钟后幡然醒悟而后悔,依然无法改变婚姻关系已成的事实。因此,对于是否成婚,与谁成婚是一件关乎终身的重要之事,应当深思熟虑且理性思考,切勿冲动、赌气而为之。


关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女方是否有权要求男方赔偿?


女主可否以欺诈为由要求男主支付30万的赔偿金呢?


若男主以婚姻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女主较大数额的钱财,那么女主可以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向男主进行刑事控告。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若男主仅因赌气或报复心态欺骗女主,促成了双方结婚后又主张离婚,现无法律规定女主可以向男主进行索赔。因此而离婚其实造成的是双方共同的伤害,而作为成年人应有对于双方情感真实性的理性判断,法律不保护这种判断错误所引致的追责事由。


四、为何在双方剑拔弩张情形下,法院依旧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男主认为婚前双方已经分手,女主认为男主对其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旧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并且认为“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男方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为何在双方剑拔弩张的情形下,法院依然认为“感情没有破裂”?而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予判决离婚呢?


在实务中,离婚案件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只有在法定事由下,婚姻继续下去会对一方造成重大伤害且毫无情感恢复的可能的情况之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在本事件中,法院不判离婚很可能是因为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因冲动而领证又因冲动而离婚,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是有可能恢复感情,继续生活的。


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闻中还提到,法院认为“男方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在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呢?


1、关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对于重婚一事已有认定的判决文书 、 微信聊天记录、其他人的证人证言、单位对于作风问题作出的处分、处理材料等。


需要提醒的是,重婚的认定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一般可能有:孩子登记的父亲基本信息、邻居朋友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证人证言等等。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一般指长期稳定的同居,不包括一夜情。


2、关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警察的调解记录、向妇联等机构投诉记录、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伤情照片、录音录像证据,邻居家属的证人证言等。


3、关于“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对于赌博、吸毒事实的判决文书、报警记录、亲属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


4、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的证明、家属、朋友、孩子的证言,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等。



综上,对于年轻夫妻赌气闹情绪等离婚事由,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会进行调解和劝教。无论是新闻中提到的“短信骚扰”还是“刺激”,对于恋爱中的双方来说,属于价值判断,无法直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骚扰和感情破裂。年轻人在处理婚姻的过程中不应草率和武断,应保持理性和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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