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佑霖​:离婚诉讼中淘宝店铺怎么分

2021-09-22

原创 赵佑霖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在电商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离婚诉讼中会涉及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离婚时需要分割的情况


事实上,尽管法律在2017年也已经开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确认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但对于线上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官会将其按照类似性质的财产进行审理,但实质判决分割方案的却并不多见。


如北京地区的(2014)昌民初字第03130号案件、上海地区的(2018)沪0115民初89074号案件、(2018)沪0115民初57764号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386号案件等多数案件以店铺注册、投资或经营涉及案外人为由,都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淘宝店铺,而是让当事人针对店铺进行另案起诉。


在现有能看到公开案件信息的判例中,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的案件,判决逻辑大致包含下面几种情况:


一、原、被告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对店铺进行分割。


二、婚前成立的店铺,原则上被认定为店铺注册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浙02民终200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中,小A和小B是夫妻,小A在婚前注册了一家淘宝店铺。小B提供了小A的手工记账单,希望主张淘宝店铺是婚后真正开始运营的,并且婚后产生了大量收益,店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小B申请对淘宝店铺价值进行评估。


但法院认为仅凭借手工记账单,无法证明上面所记账目对应的是小A经营的淘宝店铺的账目。因此,不支持小B的主张,不认为店铺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因此不准许其提出的评估店铺价值申请。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店铺增值部分及其他相关财产,法院让小B另行主张。


从该案件我们看到,原则上法院会依凭店铺注册时间,来判断淘宝店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从证据方面,我们看到,鉴于手工记账单是个人自制,而非通过官方渠道,所以,其记录的内容很难被法院认可证明目的。即使小B提供的记账单上已写明记录的是XX店铺的账目信息,如果不配合淘宝官方提供的、或支付宝显示的具体流水,可能也很难被认可。再者,即使配合了官方提供的流水信息,由于淘宝店铺的特殊性,其收支方式十分灵活,通常使用店主个人的支付宝,所以,店铺收支会与个人账目高度混同,难以区分清楚,且店主还可能用现金等多种方式付款。综合上述种种,确实很难确认店铺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收支情况。


三、婚后成立的店铺,通常会由店铺经营人取得店铺所有权及库存,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店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案件中,小C和小D是夫妻,婚后注册淘宝店铺,登记于小C名下,网店经营主要由小D负责,用于经营的借记卡存放在小D处。另外,小D还帮助母亲经营母亲的网店。小C和小D均要求离婚后经营该店铺,并且双方一致确认店铺无形价值为2万元。


法院认为网店登记在小C名下,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并结合小D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情况,判决小C继续经营,列明具体件数及名称的库存归小C所有,小C向小D按照达成一致的店铺无形价值,支付店铺折价款。


从该案件我们再一次看到,法院原则上会根据店铺注册的时间,来判断淘宝店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在判定店铺归属时会考虑店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尽量维持经营的连贯稳定、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因素,以维持店铺的有序持续经营为原则。剩余库存一般也基于该原则,判归继续经营店铺的一方拥有,具体数量由双方列明清单。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1579号案件也依据类似逻辑,判决网店所有权归注册登记人所有,该方以双方达成一致的店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事实上,淘宝店铺与传统实体店差异较为显著。一方面淘宝店铺有线上评价机制,有钻石、皇冠等店铺等级、信用评级之分。因此,其价值究竟应当如何评估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另一方面,刷单等现象导致难以确认淘宝店铺的实际收支情况。考虑到电商高速发展的现状以及淘宝店铺的特殊性,也望尽快出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更多的判例进一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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