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福玲 融家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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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离婚时,双方考虑到对婚生子的感情,特别是考虑到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不可缺少,父母之爱的不可替代性,会协商以轮流抚养的方式来来使孩子能够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初衷是好的,但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因为缺少信任和宽容,却激烈争抢孩子,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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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华和小丽因为三观不合,双方协商友好分手,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是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二人都舍不得孩子,都想让5岁的儿子随自己生活。最后,双方经过咨询律师,找到一个折中方案,轮流抚养孩子,每人抚养一个月,每月最后一天双方交接,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
方案是好的,但是具体落实起来就不那么美好了。离婚后,双方因为交接孩子时经常发生矛盾,小丽说小华不守信用,不按时送孩子过来;小华说,小丽身体不好,上班又忙,家里乱得一塌糊涂,自己都不能把自己照顾好,还谈什么照顾好孩子。双方各执一词,还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无奈之下,小华还是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行为已违背了轮流抚养孩子的初衷,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定孩子随小华生活,小丽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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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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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轮流抚养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不会强制,不会过多干涉;子女一般是两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需要双方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
小华和小丽双方协商一致轮流抚养5岁的孩子,本是会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的。
但后期在履行过程中没有真正做到从有利于孩子角度考虑,约束彼此的行为,让矛盾升级,反而加大了对孩子的伤害。因此,法院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孩子身心特点,依法判决孩子由小华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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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却会因为离婚而发生变化。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离婚时抢夺、隐匿孩子,从而造成离婚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如果能采用轮流抚养方式:
从孩子角度来看,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时因抢夺、隐匿孩子从而造成对孩子的二次伤害,相对使孩子能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
从父母角度看,轮流抚养能够保护父母双方的抚养子女的权利,能够相对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能够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怨恨和指责。
从社会角度看,轮流抚养也有利于减少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如果没有放下对彼此的敌对、仇视心理,容易引发一方不按时给付抚养费,或者履行探视权时受到另一方的阻扰,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纠纷和矛盾。
轮流抚养制度本身是很好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还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彼此信任和宽容,共同遵守约定。真正为孩子好,才是真的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本身,并不能产生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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