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告诉你,仅有“出轨”,能请求离婚吗?

2022-01-15

原创 王垚翔、徐娟 君悦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日,公众号“山东高法”上发布了一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发网友激烈讨论,也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事态发展到最后,山东高院不得不删除文章,平息舆情。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篇幅不长,内容也很简单,概括的说,就是“出轨”不能等同于“同居”,不属于《民法典》中认定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因此不能仅以“出轨”要求离婚,而这也体现了防止轻率离婚的法律趋势。

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如文章中所说的?笔者对《民法典》实施以后上海法院的判决作了案例检索,让大数据来告诉你,是否可以仅以“出轨”,要求离婚。

案例筛选说明

本文所提及的案例,系笔者通过某科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后所得到的结果。

笔者在该法律数据库查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作出的判决,共计得到结果7302份,从中筛选出上海法院的判决332份,最后再以“出轨”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判决35份,以此作为本次归纳整理的对象。

检索数据结果

本次检索得到的35份判决都是一审判决,涉及新区法院、闵行法院、虹口法院等十个基层法院。其中涉及“原告出轨”的判决15份,“被告出轨”的判决17份,“双方均出轨”的判决1份,并未涉及某方出轨的判决2份。

35份判决中有7个案件的被告同意离婚,最终也判决离婚,剩余被告不同意离婚的28个案件中仅有3个判决离婚,即有71.4%的离婚案件法院并未支持离婚诉请,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不支持离婚的比例更是高达89.3%。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判决离婚的这3个案件均是第二次起诉。

回到“出轨“的问题上,35份判决除去2份判决实际未涉及一方出轨的陈述,剩余33份判决仅有5份判决认定了出轨的事实。而这5份判决中,有4份是基于出轨一方在法庭上的自认,仅有1份是法院基于证据进行的认定。即便如此,法院即便认定了一方出轨,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仍判决离婚的数量为0,驳回的理由包括“被告确实在2009年曾有过出轨,但当时被告也向原告坦白和道歉,后来原告选择原谅被告,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被告虽曾有过错,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服刑过半且身染重病,更需要家庭的稳定及关怀以重拾对生活的信心”以及“被告的出轨行为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但鉴于被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如被告能真正以实际行动弥补对原告及家庭的伤害,相信还是有改善夫妻关系的可能的”等。

结 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而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了前述五种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并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法院在是否支持离婚的问题上还是很慎重,尽可能的从维系婚姻家庭出发,驳回离婚诉请。但法律这样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出轨”不判离并非是对“出轨”方的纵容。仅有“出轨”不判离婚并非绝对,即便不能直接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认定感情破裂,“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样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而后者,更多的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对于“出轨”方而言,出轨的代价除了婚姻破裂,还意味着财产的损失,不但在分割夫妻财产是会少分或不分,更可能承担损害赔偿。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中确有不严谨的地方,全文多次提到不能仅以“出轨”要求离婚,混淆了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对于想要离婚一方而言,只要他(或她)自己觉得感情破裂了,那么就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在感情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一味的以“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拖延,只会白白浪费自己的大好青春。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一个人觉得感情破裂了,那么就是破裂了,不管理由是“出轨”,还是“同居”。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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