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2022-01-16

原创 王福玲 融家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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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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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先生和王女士,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创业,并在国内积累了一定的固定资产。2012年,一家三口先后到美国定居至今但并未申请美国国籍。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以及其他多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考虑到众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国内,王女士决定在国内起诉离婚,但国内法院认为王女士和李先生目前在美国定居多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应该先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请,如果美国法院不予受理后,才能在国内法院起诉。那么王女士必须先去美国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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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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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根据国际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都在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也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他们是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王女士作为原告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均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2、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排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也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先去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做为前置条件。
3、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角度出发,国内法院受理当事人离婚案件,可以一揽子解决当事人的所有争议,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共同财产在国内,如果先在美国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即使受理并做出离婚判决,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来还是要分割,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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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国内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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