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兴趣班费用是否应当共同承担?

2022-01-19

转载自:新疆高院

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兰离婚后,约定由小兰抚养孩子,小李给付孩子每月1000元抚养费;孩子渐渐长大,小兰便决定给孩子报三个兴趣班,每月的开支也随之增长,于是,小兰决定到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小李负担一半的兴趣班费用,小李不同意支付,称小兰给孩子报的兴趣班没有与其商量,并且不是必需的花费,所以不同意支付。

双方就抚养费的范围发生分歧,法官对其进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婚生子权益的事项均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关于小兰要求小李承担一半教育培训费问题,该款项并非婚生子生活、受教育必须应当支付的费用,小兰亦未同小李就该款项协商一致,现小兰要求小李支付一半兴趣班费用,没有依据,故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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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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