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男方 女方
姓名 杨** 刘*
职业 企业咨询师 外资公司职员
住址 上海市茅台路***弄**号***室 上海市茅台路***弄**号***室
手机 137******** 139********
二、 约定事项
1. 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原所有人支配,具体包括:
1) 房产:长宁区茅台路***弄天台家园**号***室归男方所有
2) 汽车:桑塔纳普通型**新秀金属漆包括牌照沪B3****归男方所有
发动机号:020**** 车架号:07****
3) 银行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包括存折和银行卡)归各自所有
4) 有价证券:各自名下的债券(包括国债、股票、基金、保险等)归各自所有
5) 有价物品:婚前添置的物品归双方使用,但所有权归属根据发票界定:
2. 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前的个人债权由原债权人支配;
3. 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前的个人债务由原债务人承担;
4. 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后的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具体包括;
1) 工作收入
2) 知识产权
3) 遗产所得
4) 赠与所得
5) 其它非劳动性收入
5. 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后购置的财产归双方使用,但所有权归属根据发票界定;
6. 当事人因故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以当事人的合法遗嘱为依据;
7. 当事人在婚后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支持关心的原则共同生活。
三、 效力
此协议适用于双方在婚后25年内离婚时有效。
当事人签名 男方 女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