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于19**年9月开始同居,20**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20**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方与何女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 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男方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 20**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某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四、 男方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男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女方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 该协议签定后,男方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女方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 两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 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