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婚姻期间所买千万房产男方只分得1%,原因是......

2022-08-16

转载自: 问律  

文章来源:浙江普法、浙江法制报

作者:记者 陈贞妃

为了婚后和丈夫一同居住,刚结婚时李女士(化姓)就卖掉了婚前房产,在杭州市滨江区独资购买了一套千万豪宅。为表“忠心”,丈夫小赵(化姓)信誓旦旦表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

可如今,两人闹离婚,小赵立马转变态度,坚称当时的“自愿放弃”实为维护夫妻感情的“被迫之举”,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2016年,同为离异单身的小赵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年入百万,名下也有自己的房产,而小赵收入一般。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赵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小赵自愿放弃所有权。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小赵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小赵占1%。


可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而这期间,小赵也没有做出实质性行动挽回婚姻。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小赵则认为,房产既是婚后购买,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小赵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李女士和小赵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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