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中有一方
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中
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
“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
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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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经过甜甜的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
2021年7月
王女士起诉离婚
李先生认为
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
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
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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