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冲锋!骑行三天三夜只为寻妻,他的痴情全网怜爱

2022-11-25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婚姻律师马赛男 ,作者是赛男姐

最近,一名被广大网友亲切称为“为爱冲锋的勇士”的男生陈某火了,他的故事很离奇,小说都不敢写的桥段他全都经历了一遍。

陈某作为一个婚龄不到一年的新婚丈夫,却在网上得知与自己长期分居的妻子王某,不但花着他的血汗钱在校深造,还背着他偷偷和学校男生谈起了恋爱,他们恋爱的时间甚至比陈某结婚的时间都要长。

“被小三”的陈某很恼火,但比恼火更致命的是,陈某发现即便看到妻子出轨的铁证,自己内心也依然放不下对妻子的爱意。

打电话,妻子拒接;想见面,兜里连火车票的钱也没有。

为了让妻子过上更好的生活,陈某长期在外工作,每月只给自己留200块钱,剩下大部分工资都交给了妻子。

气急攻心且钱财窘迫的陈某,在内心煎熬的驱动下,花了三天三夜,一个人,一辆车,硬是从青岛骑行赶到妻子学校所在地泰安。

疫情防控学校处于封闭管理期间,想见妻子一面比陈某预想的难太多了。

“难道就要这么放弃嘛?”陈某望着学校的围栏不止一次地问自己。踌躇再三,陈某最终决定以身犯险,孤身翻越围栏在校内寻找妻子的身影。

事情的对错很简单,可吊诡的是,女生校内男友了解到女生有老公的真相时,并没有想象中的怒发冲冠,不说第一时间去找女生了解事情原委,反而伙同5个男生在校内堵截陈某。

老天关上了陈某爱情的大门,却帮陈某开启了另一扇窗。武力爆棚的陈某,即便以1抵5仍然不落下风。男友无奈之下,最终选择了报警,随后陈某被赶来的警察带走。

事后,女当事人王某迫于舆论压力,终于在社交平台公开发文,可惜文章通篇不见一丝悔意,不但称呼自己还没离婚的丈夫为前夫,还恐吓网友等事情结束要起诉大家造谣,甚至字里行间还透露自己在校内其实拥有多位男友

普通人吃瓜看得是热闹,律师吃瓜,还没开始就已经看到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里涉及的2个有趣的法律知识:

01

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长期出轨他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很多当事人面对对方出轨,都问过我同样一个问题,“我可以起诉他重婚罪吗?”,到底可不可以,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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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重婚罪”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问题,而上升到了刑事领域。这类案件的认定往往意味着法官审判会更加严谨,举证方面也会卡得非常严格。

要想满足“重婚罪”,王某和男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两人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

(2)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一点国内基本上已经不存在,目前民政局系统已经做到全国联网,所以很难出现同一个人领取多个结婚证的情况。第二点虽然存在,但是取证会非常困难。

大家来思考一下,什么叫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

(1)两人需要存在长期的同居关系:王某和男友目前只是校园情侣,双方都住宿舍显然不可能实现长期同居。

(2)对外以夫妻相称:不光王某和男友互相以夫妻相称,周围的同学或者老师也要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才能满足条件,明显这一条王某和男友也不构成。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一般的出轨行为根本无法构成重婚罪,哪怕他俩背着陈某有了私生子,也只是私德方面的问题,无法提升到刑事领域。

02

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将陈某工资用于出轨恋爱,陈某能否请求返还?

已知陈某的工资收入全部上交王某,但王某对该笔金额如何处置现在还不清楚,我们假定王某靠陈某工资作为生活费,也使用了部分用来给男友购买礼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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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这部分钱作为王某的生活费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其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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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给男友花的这部分钱是需要返还的。

因为王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陈某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而且陈某如果选择和王某离婚,还可以要求“婚姻过错方”的王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相爱容易相守难,爱情是婚姻的开始,但婚姻却不一定可以成为爱情的归宿。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不忠诚行为,都可能将婚姻推向无底深渊。

虽然大家都希望可以和配偶白首一生,但当爱情山穷水尽的时候,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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