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引发三家争产?想要打赢官司,记住这两个真相!

2022-11-28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理律师团队 ,作者家理律师


最近,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奇葩案件,遭全网疯传。
同一小区的老院里,女儿控诉母亲和弟弟独吞家产,并将其告上法庭。

关于家产纠纷,在中国的家庭里,并不少见。
但绝大多数人觉得“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分家产。
而这起案例,奇葩的地方就在这里。
血缘上都是一家人,哪有家产只分给弟弟的说法?
再说,还签了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怎能不作数?
事情的原委,我们从老院拆迁说起。

亲取得百万拆迁款却没分女儿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某区的一处老院里,住着小悦(化名)一家,母亲穆大妈和弟弟小明(化名)一家。
平日里,几家人经常一起聚餐,互相串门,关系看起来还算和睦。
后来老院要拆迁,三家人就拆迁利益分配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上面写着: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归三方所有,三方所得均为总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与此同时,法院出具了分家析产民事调解书,并载明小悦分了2间房,穆大妈分了9间,小明分了3间。
本来几家人都是很普通的上班族,过着两点一线的安稳生活。
虽说算不上大富大贵,但一大家子住一起也挺幸福的。
然而平静的生活,随着房屋拆迁被完全打破。

穆大妈和小明背着小悦,偷偷和某乡政府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得到了数百万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大家想想,这是在北京,如果手握数百万拆迁补偿款,妥妥一夜暴富的人生赢家。
穆大妈和小明沉浸在金钱带来的快感之中,按摩唱K,山珍海味…
没多久小悦发现两人的“阴谋”,数次尝试和其沟通都无果。
这让她越想越不是滋味,痛定思痛下她决定把母亲和弟弟告上法庭。
小悦找到家理时,她明确表示希望以分家析产为由进行起诉,拿回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
不过,家理律师通过小悦手中的协议和民事调解书发现,如果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可以为其争取整体拆迁利益的1/3;
如果按调解书的内容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只能争取整体拆迁补偿的1/9。
这对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利。
我们本想凭借当事人此前签订的协议,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巧用《合同法》为小悦争取利益最大化。
但小悦对于第一次“打官司”是艰难而陌生的,一开始听取我们的意见后立马就反驳了。
为了避免办案过程中“不合拍”的现象,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和当事人思想步伐一致。
先是逐一为小悦解答“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工作,而后讲解我们的办案思路。
经过多次的面谈,小悦最终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并决定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立案。
1、开展证据收集
房屋拆迁约定协议、调解书、双方沟通记录、家庭谈话录音等多项证据;
2、获得关键证据
在一份录音中获得,其谈话的内容明确指出《调解书》仅作为赵先生家人转户口所用而不是为了分家。
也就是说,这份调解书不具备真正分家析产的意义。
3、调取与调解书相关的全部卷宗
对房屋中涉及的金额、房屋面积等关键数值进行详细比对和计算,经测算发现调解书所计算的面积为老宅一楼和二楼的总和面积。
而在真实的拆迁过程中,拆迁面积仅依照老宅一层面积进行计算,不会计入二层面积。
这种情况下,根据调解书内容是无法算出拆迁实际应得拆迁利益的,更无法作为分配拆迁利益的依据。
庭审中,对方依旧抗辩:“依据调解书,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家理律师从文义解释和证据层面完美推翻了上述争讨。

从文义解释上,先前协议约定的是拆迁利益,并非所有权,后期出现的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是房屋所有权,二者规定的是不同方向的不同事项,后出现的民事调解书不会影响到我们前期协议的履行,自然也就不构成对协议的情势变更。
从证据层面,家理律师已经整理出详实的证据,已经能证明民事调解书是为了转被告小明一家户口所用,且根据民事调解书无法计算出原告应得的拆迁利益。
最后我方观点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本案经判决结案,法官认定协议对其他被拆迁安置人有约束力,我方获得三分之一拆迁款。

屋拆迁遇到的风险

房屋拆迁,就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相当于中了彩票。
也会有人感慨,“多亏有了房屋拆迁款,我的后半生无忧了”。
可任何涉及财产的问题,都有不少“不法分子”从中钻空子。
本案中,穆大妈和儿子小明还想利用调解书来据理力争,要不是小悦委托了家理律师的协助,保不齐拿不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拆迁补偿。
通过此案,我们还需关注以下两个风险点,避免后续问题产生而得不到解决。
第一,本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对方律师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如何破解?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情况,家理律师从证据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力证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情理角度均不构成对履行我方前期所签订的协议产生重大变更,也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第二、如按照协议分配拆迁利益,是否需要先分出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拆迁利益?
本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份额除涉及小明、小悦的份额,还包括小悦其夫其子的份额以及小明妻儿的份额以及小明、小悦和穆大妈三人共同成立的某公司的份额。
法庭之上,针对是否先分出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拆迁利益的问题,家理律师巧妙代入家事代理的概念,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
家理律师指出本案虽然拆迁利益涉及人数众多,但均为亲属关系。


小悦能代表其夫其子,小明亦能代表其妻其子,而三人名下公司为三人一起成立,综上该案所涉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庭下自行解决。最终法官亦认同家理律师观点。
说到这里,很多人总会把“分家析产”和“继承遗产”混为一谈,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我们看到的两个字是分家,然后涉及到两个字是析产,这就说明什么?
就是父母和子女的财产实际上是混在一起的。
比如一个大蛋糕,这个蛋糕里边有父亲的、有子女的,这个是在一起的。
那么我们要分家析产,要做的是什么?
其实把这个蛋糕切开,属于父母的归父母,属于子女的归子女。
什么是继承?
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父母的财产,不包括子女的财产。
当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是子女来进行一个继承分割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继承。
而本案呢,又不同于常见的分家析产案件,而是巧妙运用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来化解纠纷。
其次关于 “情势变更”问题,自《民法典》做出明确的规定后,该制度的最终确定为调整、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妥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也就是说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对于不同案件来说,“情势”范围不同、对未来偶发风险的预见程度不同,重大变化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案件走向。

理律师观点

现代社会中,尤其是拥有多子女的家庭,普遍存在分家习俗。
有些是子女成年后协议分家,谁养父亲,谁养母亲,安排妥当。
可无论是买房,还是分割拆迁补偿款,都有一定的矛盾纠葛。
这个时候免不了签订家庭协议或是合同字据。
大多数亲人间往往碍于情面,便草草签下协议,日后才埋下众多隐患。
而且,家人之间为争财产撕破脸的案例也有很多,想要兼顾亲情和利益,就要用约定制止纠纷。
这里家理律师建议,遇到亲属间利益分配问题,不可顾一时颜面而对权利不予重视。
我们应该充分协商讨论并咨询专业人士,让权利义务固定明确,不给纠纷留下空间。


人间有很多地方充满着亲情温暖,同时我们也见证了很多人在经历亲情时面对利益争夺的崩溃。

有些甚至为了金钱,不仅迷失了自己,还将亲人之间的爱消磨殆尽。
但就像一句话所说:“人生的路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却已足够让你看清身边的每一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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