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导致情感破裂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是家暴发生的隐蔽性和反复性,使得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暴的情况虽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据统计,海珠法院2014年以来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197件,法院认定的却仅有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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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难以认定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证据意识淡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举证能力薄弱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提供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也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予以反映的,或者仅有伤情照片、病历的,不足以认定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因果关系的,一般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仅提及存在家庭暴力,未主张赔偿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及对方家暴,但一般都只是作为离婚的理由,只有少部分人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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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法院建议
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减少或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法院对成立家暴的,应结合医院验伤照片、医院病历、报警或者出警记录、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等综合分析,查清事实,依法认定,并根据家暴的实施手段和频率、损害后果等判定赔偿责任,依法适当提高赔偿金额,提升违法成本,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
建立预防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司法局等部门在接到受害人求助时应积极介入,对侵害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并积极帮助受害者维权。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家事纠纷处理档案,记载详细的纠纷情况、邻居证词等内容,随时供当事人调阅,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加强普法宣传,以案说法,引导夫妻双方充分认识家暴的违法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引导家庭暴力受害者防微杜渐,通过及时向基层组织、亲戚朋友求助或者报警等手段避免家暴的发生或减少家暴的损害后果,受害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有意识地收集、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来源 | 海珠区人民法院 杨美满 刘伊莎
编辑 | 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