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严婷 朱黄仪
一位妈妈前来咨询:“我儿子怎样才可以和前夫断绝父子关系?”经过沟通我们了解到,原来当事人自从离婚后,孩子爸爸从未前来看望过小孩,也拒绝支付学费 ,因此她不想儿子再和不负责任的爸爸有任何关系。
断绝父子关系,看似无理的要求,却不是全无依据。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她的问题是“怎么才可以撤销男方的监护人资格”。我们一起来从以下两个案例中获得答案。
判例一:监护职责履行虽有不恰,但未严重侵害孩子权益,不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离婚后,婚生子与女方共同生活。
2016年12月26日,女方意外死亡,被监护人完全由外公外婆照顾抚养,男方已经再婚再育,对孩子的生活等方面不闻不问,处理孩子相关事宜需父亲签字时,男方从不主动配合,且男方有多次吸毒、戒毒史,不适合抚养孩子。
且男方在离婚后擅自将孩子的保险处理掉,侵害了孩子的财产权。
现在外公外婆愿意维持现状继续抚养孩子,也愿意通过委托监护的方式与男方进行协调,但与男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请求撤销男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外公外婆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孩子长期由外公外婆照料是不争之事实。目前,祖辈照料未成年孙辈或给予物质、劳务帮助的现象较为普遍,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祖孙关系更为亲厚的局面。
隔代教养既非施加于祖辈的强制性义务,亦不必然产生让渡监护人资格的效果。事实上,男方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理应承担养育子女的家庭责任。
同时,其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意见亦充分表明其并未放弃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况且,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亦未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而目前孩子的学习、生活较为平稳,未处于无人照看、生活无着的状态,外公外婆所称签字障碍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故仅凭孩子由外公外婆实际照料的事实难以认定男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男方吸毒虽有吸毒史,但经过强制戒毒后已回归正常生活,要求撤销其监护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二: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出发,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5年登记离婚,离婚后婚生子与男方共同生活。
2020年男方意外死亡,女方再婚再育,孩子完全由爷爷奶奶照顾抚养,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女方却外嫁离家未尽任何的抚养义务,现为了取得国家对孩子的帮助、为了使孩子健康的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将孩子变更由爷爷奶奶监护。
女方辩称,自己已经再婚,有工作但是收入很低,同意撤销监护权。孩子已经16周岁了,离他18周岁还有两年,希望监护人在他18岁之前不再变动。女方还是会支付抚养费,存在孩子名下,孩子还是由女方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
法院裁判
女方对孩子具有法定监护权,根据爷爷奶奶提交的村委的证明,可见女方并未对被监护人尽到教育、保护义务。
另女方表示其抚养孩子困难,亦表示同意爷爷奶奶继续抚养照顾,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本院征询被监护人的意见,其称自小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母亲学习、生活,愿意留爷爷奶奶身边。
综上,在女方的行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状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征询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对申请撤销女方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予以准许。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思考:
1、《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提及的法定撤销监护权情形,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出于维护被监护人生活状态稳定的考虑,对撤销监护权持谨慎态度,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2、支持撤销监护权,大多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
(1)原监护人明确放弃监护权
(2)原监护权人确未履行相应责任
(3)被监护人明确不愿跟原监护人生活
3、通常因子女教育、生活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家庭事宜,父母作为监护人都有权提出想法。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通过剥夺一方监护权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应该成为原生家庭的牺牲品。愿所有成年人都能负起责任,愿所有孩子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严婷 朱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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