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房贷男方还,男方可以主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吗

2023-09-27

转载自:范海云、杨上 协力法讯

本文首发于“协力苏州”,2023年9月6日。

编者按

夫妻在离婚时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签下财产不均分的财产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房贷男方还,男方可以主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吗?

作者|范海云、杨上

裁判要旨

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对于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相关案例

【案号】

(2022)京02民终3053号

【案情简介】

舒某与梁某于2020年9月1日协议离婚,同日,舒某(女方)与梁某(男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一女梁某1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男方自付,女方可探视女儿。三、婚后位于×××201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所有贷款由男方每月偿还),位于×××1904的房产归女儿梁某1所有,(剩余所有贷款由男方每月偿还)男方无权处置女儿名下的房产,双方的所有债务归男方偿还,离婚后男方给女方买一辆价值十万元的汽车一辆,(之前的离婚协议书作废)无债权纠纷。离婚后女方生病与经济困难男方必须支付所有医药费和陪同就医。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十万元整。(截止2020年9月30日前给清),女方名下的北京车牌归女方所有。四、其它互不追究。”

后梁某未如约偿还房产贷款,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梁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偿还霸州房产的贷款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且将舒某垫付的贷款偿还;2.诉讼费用由梁某承担。

庭审中梁某主张与舒某签订离婚协议,是在其胁迫下签订,应当予以撤销。梁某离婚时为给女方补偿及偿还其看病的欠款,背负巨额债务。我现在收入降低,每月仅12000元左右,一人抚养女儿,无力再支付霸州房产的贷款,履行协议显失公平。

梁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2020年12月26日聊天记录、工资卡截图,欲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受到舒某胁迫及离婚后收入减少的事实。舒某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在2019年6月得知梁某出轨后,确有想自杀的行为,与签订离婚协议无关。梁某称舒某的自杀行为是2020年3月。舒某为证明梁某的收入情况,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1月的聊天记录,欲证明梁某曾向其说明月收入为2、3万元,并向其发送了工资单明细。梁某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自己确实向舒某说了自己的收入,但是陈述不属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舒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201室房屋贷款的还贷事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剩余贷款由梁某偿还,该协议书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故舒某要求梁某偿还其垫付的房贷且剩余房贷仍由梁某偿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舒某与梁某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梁某称在签订该协议时,舒某存在胁迫的情形,其向法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舒某的行为与签订离婚协议之间存在关联,且梁某在离婚后亦未就该离婚协议提起撤销或主张无效,故对于梁某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梁某主张其收入降低、承担债务、抚养子女,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本院认为,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梁某在登记离婚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舒某主张按协议履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规定使用了“等”字,说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并非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但就“显失公平”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公平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对于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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