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当场放弃继承权?

2023-09-28

转载自:广东省高院 家事法苑

担保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当场放弃继承权?

被告意外身亡,巨额担保义务谁来承担?继承人当场放弃继承权,责任如何认定?

《湾区睇法》第114期,被放弃的继承权……

2017年,万某公司向澳门某银行申请贷款6900万元。公司股东吴某刚以其名下两处物业提供抵押担保,另与其妻子孙某宁均以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4月,万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澳门某银行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万某公司偿还所欠本金、利息等费用,并对两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次开庭时,法官才从被告孙某宁的代理律师处得知,吴某刚已在案件起诉前意外死亡。经核实,情况属实,但其户籍信息尚未注销,从而出现了死者作为当事人的情况。

吴某刚的意外死亡,令原告方措手不及。收集证据后,原告方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要求把被告吴某刚变更为其继承人孙某宁、赵某英、吴某玉、吴某、吴甲等人,要求继承人以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继承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

第二次开庭时,孙某宁代表其女儿吴某出具了放弃继承的声明,而其他继承人均未到庭,是否放弃继承尚不明确。如没有继承人的配合,吴某放弃遗产的范围无法确定,诉讼也难以推进。

经调查研判后,法官认为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份额已经明确的情形下,才能放弃继承,故认定该“声明放弃继承”行为,不能影响原告对债权清偿的主张。孙某宁实际掌握了大部分家庭财产,此时,吴某刚的其他三个继承人包括父母、儿子均没有到庭对继承表态,其遗产尚未进行实际分配,并没有实际的继承结果产生,即便其女儿吴某放弃继承,该意思表示只能在继承人之间生效,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这样能有效避免债务的担保义务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启动继承而以声明方式放弃继承,导致被继承人在生前作出的担保义务的承诺无法实现,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广州中院支持了澳门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其中一个抵押物已拍卖成功,实现了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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