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外生子,离婚时妻子能否多分财产?

2023-09-28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徐娟

—“我只不过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

—“犯错,就要承担后果。”

婚外生子,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与感情。

当爱情不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便成了男女双方利益争夺的核心。

典型案例

陈某是某外企高管,王某是普通职工,两人于2010年经人介绍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十年王某怀孕产下一女。后发现,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多次出轨行为,并婚外生子。王某遂通过法院提出离婚。

王某除主张离婚、约定女儿抚养费外,另要求陈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按王某分得70%、陈某分得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承认存在出轨及婚外生子的情况,但主张自己创造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主要经济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应各按50%分配。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对婚姻破裂的过错及财产分配比例问题。

关于婚姻过错方面,法院认为陈某承认存在婚外生子情形,足以证明陈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陈某存在过错。陈某应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

本案中,陈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婚外异性育有非婚生子女的行为,本质上来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虽然法院无法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但根据王某的证据和陈某的自认能够判断陈某多次出轨,并婚外生子,属于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王某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考虑到:

(1)陈某、王某的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说对陈某少分财产属于对其的惩罚的话,陈某的过错程度与所受3:7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惩罚并不相符。

(2)陈某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综上,结合多方情况,对本案财产分割比例应予调整,陈某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为4:6。

律师解读:

本案中,陈某属于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王某应适当倾斜。但是财产分割同时要考虑到过错与惩罚相适应以及双方对家庭的实际经济贡献,实现保护与公平的双重目的。

陈某和王某的案例说明了这一实务操作的尺度,但具体个案的财产分割比例存在差别,需要当事人及律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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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面对充当家庭经济重心的老公婚外生子,女方需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婚姻过错、子女抚养等多项法律制度,稳定情绪,配合律师沉着面对。

(2)证据材料的收集很重要。出轨、婚外生子的证据、给婚外第三者转账的记录、具体的聊天记录等等,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合法收集证据,避免证据效力瑕疵。

(3)实事求是,降低不合理的预期。具体个案的财产分割比例需要结合婚姻过错、非婚生子女合理抚养费支出、实际家庭贡献等实际情况具体判断,个案存在差别。切勿轻信网络上热传的婚外生子需“净身出户”。

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若因此导致了离婚,符合重大过错情形的,将认定为“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按照法律规定将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另外,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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