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该不该返还?该返还多少?

2023-10-05

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丈夫家庭经济困难,因给付彩礼向亲属借款二十多万,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以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等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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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6日,王明(化名)与孙静(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明早年丧父,母亲改嫁。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间,王明因给付彩礼陆续向其亲属借款共计22.6万元。定亲时,王明给付孙静10000元见面礼。

2021年4月21日,王明与孙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9月,王明给付孙静100000元彩礼。期间,王明向孙静微信转款25000元用于购置了三金首饰等。

2021年10月,双方按乡俗举办了结婚酒宴。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22年4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孙静离开王明独自生活。2023年5月,王明以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静离婚,并要求孙静返还彩礼等款项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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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明与被告孙静经人介绍相识后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22年4月双方分居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王明要求与被告孙静离婚,被告孙静亦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王明为了与被告孙静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孙静彩礼100000元、见面礼10000元、三金费用25000元,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育子女。同时,原告王明早年丧父,母亲改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了结婚给付了被告孙静较大金额的彩礼,故原告王明诉请被告孙静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根据庭审调查可知,原、被告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部分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有一定的日常生活支出,综合考量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孙静应向原告王明返还彩礼的数额为60000元。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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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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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均应慎重选择、共同维护。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勿让彩礼成为累赘负担。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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