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姜勇 在法言法
核心提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的,不构成隐瞒财产。案例来源: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470号(2023年8月14日裁定)案情:1、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已作出生效判决。2、原告申请再审,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称:(1)被告隐瞒、转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982万元。(2)被告隐瞒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3)被告隐瞒和转移公司的经营收入。(4)被告隐瞒购买车辆,该车辆在双方第一次离婚与第二次离婚期间购买。
裁判理由:新疆高院认为:1.关于被告是否隐瞒存款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被告与公司之间存在数笔相互转账,原告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申请再审所称98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2.关于被告是否隐瞒房产及车辆的问题。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案涉车辆和房产的信息和图片,结合原告曾经的同事在原审出庭所作陈述可以反映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财产的存在,原告称其对此不知情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3.关于被告是否隐瞒公司经营收入的问题。该公司仅有两名股东,除被告外另一位股东系原告父亲。原告申请再审称对公司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未能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排除一方隐匿财产的可能,另一方需要对此进行举证。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出资购买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当知情;尤其是当一方通过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房产、车辆的有关信息时,另一方不可能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除非其能证明朋友圈被拉黑、屏蔽等情形。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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