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2023-10-06

转载自:融家家事

夫妻对房产享有的份额,产权登记比例不一定代表实际的份额,应当综合双方的真实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是否适用内地法律属于夫妻共有,还是香港法律分别所有等等综合判断。


——编者说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未偿还借款,名下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另一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这是怎么回事?来看本期案例。

一、案情提要

图片


图片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实质上属于涉港夫妻财产关系纠纷,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法律适用。陈某、林某二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均主张其共同经常居所地在香港,因双方均为香港居民,该案判决亦认定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因此,根据陈某、林某的共同自认及禁止反言民事诉讼原则,应认定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第二,根据香港法律即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涉案房产登记为陈某、林某按份共有,符合香港法律关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林某、陈某仅对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份额享有产权。陈某主张其对登记在林某名下的99%权属份额中的49%份额享有产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按照陈某的主张,依据我国内地法律判断其二人夫妻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涉案房产的产权证明上已经明确登记二人对该房产系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因此,不存在约定不明而需要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即使适用我国内地法律,陈某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的主张,亦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看双方有无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其次看有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最后才是国籍国法律。因陈某、林某夫妻没有就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二人在另案中均主张其共同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故本案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房产为按份共有,驳回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请。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适用内地法律,对于这类已登记份额比例的房产,夫妻一方主张为共同共有的亦应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认定按份共有。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5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