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撞人需赔20万,上海一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全给她!法院判了

2023-10-08

转载自:民事案例解析

文章来源:综合自上海松江法院、话匣子、新闻坊、网友评论

古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有人为达到

逃避债务的目的

竟选择净身出户

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样的方法有用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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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

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

法院作出判决

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

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

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

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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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

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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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

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

这显然是周某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

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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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不少网友认为

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

太没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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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人表示

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

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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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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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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