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南通一女子在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而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这家法院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黄某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系同学,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赠送彩礼。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经勃起困难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婚后共同生活才知晓该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陈某也表示,认可原告黄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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