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生父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是否会认定存在亲子关系?是否会支持该诉请?

2023-10-12

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恋爱期间女方生下孩子并单独抚养,因男方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遂将男方诉至法院,主张男方系其生父,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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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小宝(化名)的母亲赵某与丁某相识。2018年,小宝出生,并一直由赵某单独抚养。期间,赵某积极配合丁某行使探望权,但丁某一直未支付小宝的抚养费。小宝遂诉至法院,主张丁某系其生父,请求依法判令丁某履行抚养义务。

庭审中,赵某提交生活照片及生活视频,证明被告系原告的生父。据赵某陈述,其与被告自2017年3月起建立情侣关系。被告否认赵某的说法。原告当庭申请亲子鉴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亲子鉴定,因为该鉴定涉及提取基因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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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赵某提交的生活照片、生活视频,已证明其与被告存在超出一般亲朋好友关系。赵某主张双方系情侣,被告否认,但没有相反证据,且仅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原告做出有利推定,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被告应自2018年6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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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赵某提交了与被告亲密生活照片和视频,足以证明双方超出一般亲朋好友关系,赵某亦主张与被告系情侣且发生性关系,应视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之“必要证据”。

对于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因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原告做出有利推定,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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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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