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名下只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我能申请执行吗?

2023-10-12

原创 化解执行难的 上海闵行法院

普法便利贴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享有房屋的共有产权,因涉及后者合法权益而导致执行僵局,作为申请执行人,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还能寻求哪些救济权利呢?本期普法便利贴带您一探究竟。

闵法君整理了以下Q&A,一起来看看吧!

Q1

可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答:必须为首查封(正式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拥有处置权的案件申请执行人。

法函【2007】10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轮候查封对某一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动失效后,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换言之,在轮候查封时还不具备执行行为的生效条件,债权人对共有物并没有法律上析产利益,并无通过代位析产推进对该共有财产的处分分配的资格。除非轮候查封案件通过移送处置程序获得了对房屋的处置权。

Q2

原告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经查封了共有财产或取得了该财产的处置权

2

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协议

3

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予确认该协议效力

Q3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

答: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Q4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可否被执行?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待处置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

房屋共有人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答: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此外,即使内部约定产生时间先于申请执行人债权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不可对抗申请执行人。

Q6

房屋共有人之一去世怎么办?

答:应当追加其继承人或被遗赠人为被告,在析产之诉中一并处理继承的法律关系。

此类情形下,被执行人往往既有基于所有权对房屋享有份额,又对已死亡的共有人的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严格来说继承权部分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人代位权予以主张,而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对此能否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也存争议。但考虑到如仅处理前半部分难以达到析产后处置之目的,为避免诉累,防止程序空转,仍建议一并处理为妥。

Q7

宅基地动迁后安置房屋如何析产?

答:原告在取得首查封的基础上以全部安置房屋为诉争标的,以所有动迁安置人为被告,提起析产诉讼,在诉讼中还应当提交有关该次动迁的动迁方案、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结算清单、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等全套动迁安置补充材料,由法院结合动迁方案以及有关动迁政策依法进行裁判。

Q8

债权人能否就夫妻共有财产提债权人代位析产?

答:可以。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除隐匿、转移、变卖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和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所负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重大疾病的医治费用这两种情形外,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但该规定主要系调整夫妻双方内部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人身及财产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债权人系该夫妻关系的外部人员,且基于夫妻一方欠付债务未能兑付,且系争财产不作析产难以清偿债务的重大事由,故有权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Q9

诉讼中可否达成调解,避免处置案涉房屋?

答: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适用调解,但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Q10

代位析产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由谁承担?

答:案件受理费以所析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数,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法定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即债务人和共有人共同负担,理由是提起该类案件的诉因系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共有人怠于对共有物依法进行分割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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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共同共有的房屋可通过代位析产确定产权份额后进入后续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就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不仅可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让申请执行人得到应有的权益,也可实际兼顾房屋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保护,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可依法保留其相应的份额。同时注意具体的流程和步骤,以便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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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昺颢

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院自管

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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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行政及执行裁判庭 徐昺颢

人物摄像:顾颖婷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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